瑞华研究丨问题1-1-47(借款置换后的利息能否继续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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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47(借款置换后的利息能否继续资本化)
问题:
在工程项目尚未完工时,项目占用的一般借款到期,企业从其他银行重新取得一年期借款,借款合同中注明“置换他行贷款”,新取得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继续资本化?(假设该一般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
解答:
2006年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的处理:
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一般借款是否存在经济实质上的联系。如果认为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借款之间不存在经济上的联系(即,终止确认原先的借款,同时确认一项新的借款),则应认为原先资本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已被归还,新借入的借款资金并未被用于资本支出,因此新借入的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但如果认为新的借款和原先的借款的未来现金流量并无实质性差异,新借款是原借款经济意义上的延续,原借款并未被终止确认,则视作原先的借款继续被资本支出占用,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内,利息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关于如何区分“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一般借款是否存在经济实质上的联系”的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讨论:
1、新的借款的债权人不同于原先的借款,则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借款不存在经济实质上的联系,原先的借款应当终止确认,相应地新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2、新的借款的债权人与原先借款相同(为同一银行),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上述规定在IFRS下也存在对应规定。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40段(见下文“权威指引”部分),判断“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至少应满足的一项标准是:截至转换后的条款生效的时点,新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使用原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新金融负债的现金流量[包含相关交易费用]折现到该时点)与原有金融负债截至该时点的摊余成本相比较,差异应大于或等于10%。这个规定通称为“10%测试”。如果能够通过“10%测试”的,则原先的金融负债通常可以终止确认;如果不能通过“10%测试”的,则新的金融负债应视作原先金融负债的延续,原先的金融负债不能终止确认。
权威指引:
IAS 39第40段:An exchange between an existing borrowerand lender of debt instruments with substantially different terms shall beaccounted for as an extinguishment of the original financial liability and therecognition of a new financial liability. Similarly, a substantial modificationof the terms of an existing financial liability or a part of it (whether or notattributable to the financial difficulty of the debtor) shall be accounted foras an extinguishment of the original financial liability and the recognition ofa new financial liability.
即:现有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交换条款存在显著差异的债务工具,应当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类似地,对现有金融负债或部分金融负债的条款的重大修改(无论是否归因于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应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
在IAS39附录A(应用指南)的第AG62段中,对上述第40段作了进一步解释,如下:
For thepurpose of paragraph 40, the terms are substantially different if thediscounted present value of the cash flows under the new terms, including anyfees paid net of any fees received and discounted using the original effectiveinterest rate, is at least 10 per cent different from the discounted presentvalue of the remaining cash flows of the original financial liability. If anexchange of debt instruments or modification of terms is accounted for as anextinguishment, any costs or fees incurred are recognised as part of the gainor loss on the extinguishment. If the exchange or modification is not accountedfor as an extinguishment, any costs or fees incurred adjust the carrying amountof the liability and are amortised over the remaining term of the modifiedliability.
即:在第40段的规定中,如果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新条款下的现金流量现值(其中包括支付的所有费用扣除收到的所有费用后的净额)与原金融负债剩余现金流量现值相比至少有10%的差异,即为新旧条款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作为债务消除核算,则发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应确认为债务消除利得或损失的一部分。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和条款的修改不作为债务消除核算,则发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应调整该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并在修改后负债的剩余期限内摊销。
2017年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的处理:
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一般借款是否存在经济实质上的联系。如果认为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借款之间不存在经济上的联系(即,终止确认原先的借款,同时确认一项新的借款),则应认为原先资本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已被归还,新借入的借款资金并未被用于资本支出,因此新借入的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但如果认为新的借款和原先的借款的未来现金流量并无实质性差异,新借款是原借款经济意义上的延续,原借款并未被终止确认,则视作原先的借款继续被资本支出占用,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内,利息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关于如何区分“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一般借款是否存在经济实质上的联系”的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讨论:
1、新的借款的债权人不同于原先的借款,则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借款不存在经济实质上的联系,原先的借款应当终止确认,相应地新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2、新的借款的债权人与原先借款相同(为同一银行),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应用指南》中进一步对“实质上不同”进行明确:“实质上不同”是指按照新的合同条款,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包括支付和收取的任何费用)现值与原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至少相差10%。有关现值的计算均采用原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
上述规定在IFRS下也存在对应规定。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第3.3.2段:“现有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条款存在显著差异的债务工具的交换,应当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类似地,对现有金融负债或其部分的条款的重大修订(无论是否由于债务人的财务困难所致)应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在附录二应用指南中进一步明确:“如果新条款下的现金流量现值(其中包括所有支付的费用扣除所有收到的费用后的净额按初始实际利率折现后的金额)与原金融负债剩余现金流量现值相比至少有10%的差异,即为新旧条款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或条款的修订作为债务消除核算,则发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应确认为债务消除利得或损失的一部分。如果债务工具的交换或条款的修订不作为债务消除核算,则发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应调整该金融负债的账面金额,并在修订后负债的剩余期限内摊销。”
这个规定通称为“10%测试”。如果能够通过“10%测试”的,则原先的金融负债通常可以终止确认;如果不能通过“10%测试”的,则新的金融负债应视作原先金融负债的延续,原先的金融负债不能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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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一般借款是否存在经济实质上的联系。
2.如果认为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借款之间不存在经济上的联系(即,终止确认原先的借款,同时确认一项新的借款),则应认为原先资本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已被归还,新借入的借款资金并未被用于资本支出,因此新借入的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
3.但如果认为新的借款和原先的借款的未来现金流量并无实质性差异,新借款是原借款经济意义上的延续,原借款并未被终止确认,则视作原先的借款继续被资本支出占用,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内,利息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4.“新取得的借款和原先的一般借款是否存在经济实质上的联系”,首先看是否同一债权人(同一家银行);然后看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是否存在“实质上不同”。
5.“10%测试”,如果新条款下的现金流量现值(其中包括所有支付的费用扣除所有收到的费用后的净额按初始实际利率折现后的金额)与原金融负债剩余现金流量现值相比至少有10%的差异,即为新旧条款存在显著差异。如果能够通过“10%测试”的,则原先的金融负债通常可以终止确认;如果不能通过“10%测试”的,则新的金融负债应视作原先金融负债的延续,原先的金融负债不能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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